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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三商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吕彩艳与徐爱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彩艳,徐爱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阿民三商初字第610号原告吕彩艳,住甘肃省平凉市。被告徐爱民,个体工商户,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原告吕彩艳与被告徐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吕彩艳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彩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爱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彩艳诉称:吕彩艳与徐爱民系男女朋友关系。2014年8月24日,徐爱民因承包工程需要向吕彩艳借款9万元,用于支付其外欠的人工费,并出具了欠条。2014年12月18日,徐爱民又向吕彩艳借款3.5万元,用于承包工程时打通关系,也出具了欠条。吕彩艳多次催要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徐爱民偿还借款12.5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徐爱民未答辩。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吕彩艳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证��一、欠条一份。拟证明被告徐爱民于2014年8月24日向原告吕彩艳借款90000元。证据二、欠条一份。拟证明被告徐爱民于2014年12月18日向原告吕彩艳借款3.5万元。本院确认:被告徐爱民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辩论和质证权利。经审查,原告吕彩艳举示的证据真实、合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徐爱民与原告吕彩艳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徐爱民因承包工程,于2014年8月24日向吕彩艳借款9万元,用于支付其外欠的人工费,并出具了欠条。2014年12月18日,徐爱民向吕彩艳借款3.5万元,用于支付工程款和生活用款。吕彩艳多次索要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徐爱民偿还借款12.5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被告徐爱民给原告吕彩艳出具的欠条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徐爱民与吕彩艳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吕彩艳全面履��了出借人的义务,徐爱民未偿还借款,在吕彩艳索要后仍未偿还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吕彩艳诉讼请求成立,应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徐爱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吕彩艳借款12.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被告徐爱民负担(原告吕彩艳已交纳,被告徐爱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吕彩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春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亚娇范思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