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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28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8-04-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许妙兰、王柏轩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许妙兰,王柏轩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282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胜和路段30号。负责人孔潜发,行长。委托代理人范俊杰,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健霖,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妙兰,女,1962年01月15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被告王柏轩,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诉被告许妙兰、王柏轩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没有向本院提交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周吉宁审 判 员  陈慧娜代理审判员  邱桂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邬水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