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06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宝鸡市四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陕西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四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陕西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657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四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货场东路。法定代表人宋荡军,任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陕西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光德。法定代表人张俊海,任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初字第0097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陕西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陕西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27859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常少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