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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州民三财保字第0013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襄阳市高新区焱鑫诚信建筑物资租赁站与随州市黄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襄阳市高新区焱鑫诚信建筑物资租赁站,随州市黄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民三财保字第00133-2号原告襄阳市高新区焱鑫诚信建筑物资租赁站(以下简称焱鑫租赁站)。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团山镇陆寨村一组。经营者晏勇。被告随州市黄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龙建筑公司)。住所地:随州市烈山大道黄龙巷9号。法定代表人黄东林,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焱鑫租赁站与被告黄龙建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2015)鄂襄州民三财保字第00133—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随州黄龙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285000元。现被告随州市黄龙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异议,并向本院提供了现金100000元及登记在案外人成友胜名下的鄂S008**汽车、鄂SAF7**汽车两辆、登记在案外人吴春林名下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路60号鑫福苑1栋1单元19层5室住房一套作为担保,请求对其公司冻结的银行存款予以解除。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成友胜所有的鄂S008**汽车、鄂SAF7**汽车各一辆;二、查封担保人吴春林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路60号鑫福苑1栋1单元19层5室房屋一套;三、解除对被告随州市黄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玉衡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洪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