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岚执行字第58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赣生与被执行人福建坤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_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高赣生,福建坤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岚执行字第580-1号申请执行人高赣生,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代理人林顺全、冯波,平潭县远大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福建坤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法定代表人丁锡强,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赣生与被执行人福建坤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4)岚民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中,于2014年12月16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福建坤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平潭综合实验区工程指挥部的工程款人民币400500元,申请执行人高赣生已领回该笔款项。经向本辖区各银行、车辆管理所、房地产交易中心及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查询,现被执行人福建坤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高赣生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鉴于被执行人福建坤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岚民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宁代理审判员 叶 禹代理审判员 翁祖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子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