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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凌商初字第17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潍坊金辉玻璃纤维布有限公司与李进山东康泰尔玻璃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金辉玻璃纤维布有限公司,李进山东康泰尔玻璃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凌商初字第1747-1号原告:潍坊金辉玻璃纤维布有限公司被告:李进山东康泰尔玻璃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李进所有的鲁V×××××号汽车一辆。查封李进所有的鲁G×××××号汽车一辆。查封期间为两年,自2015年10月28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查封期限届满前原告可向本院申请延长查封期限。逾期,查封的效力��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初立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海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