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起执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XX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起执字第00140号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1984年6月13日生。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建笃。本院在执行XX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XX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限期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5)吴起民初字第0019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XX申请执行标的为4179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XX于2015年10月18日申请撤销对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5)吴起民初字第00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给付申请执行人XX保险理赔金41799元,并缴纳了案件受理费42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5)吴起民初字第00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穆建勋执行员 刘治瑞执行员 高登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