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民一初字第040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白予龙与陈勇、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4094号原告:白予龙,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茂峰,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勇,男,汉族。被告:张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予龙与被告陈勇、被告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予龙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予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关正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