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宣执字第01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何某与何虎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何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1007-1号申请执行人:何某,女,汉族,住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理人:周利军,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何虎,男,汉族,住宣城市宣州区。原告周利军诉被告何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宣中民终字第001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何虎没有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子女抚养费义务,申请执行人何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何虎在银行有存款。故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虎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 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