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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执字009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郭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00990号申请执行人:郭某,女,1982年6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陈某,女,1988年1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郭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相民一初字第15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郭某分别于每月的第二周及第四周的周末探视郭姿含一次,每次探视时间为一天。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相民一初字第3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月华代理审判员  毛献超代理审判员  吴邦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