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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中法立民终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李文观、曾秋娇与开平市鹏峰金属棚架厂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文观,曾秋娇,开平市鹏峰金属棚架厂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立民终字第5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观,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秋娇,女,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平市鹏峰金属棚架厂。住所地:开平市。法定代表人:梁苏珊,男,194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上诉人李文观、曾秋娇因与被上诉人开平市鹏峰金属棚架厂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2015)江开法赤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5年9月5日书面通知李文观、曾秋娇自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但李文观、曾秋娇并无如期交纳。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李文观、曾秋娇提出上诉后,不依法交纳案件上诉费,对其上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文观、曾秋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2015)江开法赤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平惠审判员  张 锋审判员  陈汉锡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艳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