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固法执字第27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武志强与刘种清、高瑞清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志强,刘种清,高瑞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固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固法执字第279-3号申请执行人武志强,男,汉族,1976年12月24日出生,内蒙古固阳县人,个体工商户,现住包头市青山区。被执行人刘种清,男,汉族,1970年10月30日出生,内蒙古固阳县人,农民,现住包头市固阳县兴顺西镇。被执行人高瑞清,男,汉族,1972年8月13日出生,内蒙古固阳县人,职工,现住包头市固阳县金山镇。本院在执行武志强申请执行刘种清、高瑞清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债务已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固民初字第1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佟剑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