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经开民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吉林省宇伟峰商贸有限公司与长春龙铁石化联营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省宇伟峰商贸有限公司,长春龙铁石化联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保字第00060号申请人:吉林省宇伟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大经路18号1205号房。法定代表人:陆崇林,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长春龙铁石化联营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城路9396号。法定代表人:刘英丽,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吉林省宇伟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春龙铁石化联营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申请人吉林省宇伟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长春龙铁石化联营有限公司土地及地上物、办公楼及车间,并由锦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长春龙铁石化联营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位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城路9396号,东环城路以东、乙十五路西、甲二路北23206平方米土地中的7799平方米)及地上物、办公楼及车间。申请人吉林省宇伟峰商贸有限公司应在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其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