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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民二初字第006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芜湖市大众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芜湖市弘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大众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芜湖市弘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二初字第00628-1号原告:芜湖市大众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法定代表人:桂万武,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芜湖市弘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刘福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芜湖市大众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市弘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市大众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在人民币25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告芜湖市弘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市大众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25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告芜湖市弘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贺雁飞审判员  程是珍审判员  俞乃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耿韵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