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澄滨民初字第01738号-2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柳勤娟与曹永生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勤娟,曹永生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01738号-2原告柳勤娟。委托代理人陶忠南,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永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勤娟诉被告曹永生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勤娟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永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柳勤娟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勤娟撤回对被告曹永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柳勤娟已预交),由柳勤娟负担。审 判 长  李 峰人民陪审员  潘静雯人民陪审员  恽敖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