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滨民初字第01738号-2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柳勤娟与曹永生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勤娟,曹永生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01738号-2原告柳勤娟。委托代理人陶忠南,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永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勤娟诉被告曹永生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勤娟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永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柳勤娟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勤娟撤回对被告曹永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柳勤娟已预交),由柳勤娟负担。审 判 长 李 峰人民陪审员 潘静雯人民陪审员 恽敖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