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执字第225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执字第2255-2号申请执行人:张侠,女,汉族。被执行人:杨俊丽,女,汉族。关于张侠申请执行杨俊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8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确定,被执行人杨俊丽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张侠偿还借款人民币偿还借款人民币72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负担案件受理费1600元,保全费800元及公告费。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惠城法执字第2255-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杨俊丽名下的小型轿车档案及所有权。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被执行人已还款50000元,应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俊丽名下的小型轿车在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的档案及所有权的查封(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 耀审判员 陈立灿审判员 李国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俊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