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执字第53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宝荣、王润亭申请执行李华、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荣,王润亭,李华,李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5357-1号申请执行人:王宝荣,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王润亭,女,汉族,现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李华,女,汉族,现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李君,男,汉族,现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王宝荣、王润亭与被执行人李华、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执字第5357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华所有的奔驰牌轿车及奥迪牌轿车两辆。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对以上车辆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华所有的奔驰牌��车及奥迪牌轿车两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瑞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