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3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郭之瑞与李乐云、李玉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之瑞,李乐云,李玉亮,王淑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340号原告郭之瑞。委托代理人孙艳艳,天津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乐云。被告李玉亮。被告王淑芹。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之瑞与被告李乐云、李玉亮及王淑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之瑞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之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建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