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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3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郭之瑞与李乐云、李玉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之瑞,李乐云,李玉亮,王淑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340号原告郭之瑞。委托代理人孙艳艳,天津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乐云。被告李玉亮。被告王淑芹。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之瑞与被告李乐云、李玉亮及王淑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之瑞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之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建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