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鹰执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高长城与孔淑红、黄文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长城,孔淑红,黄文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鹰执字第280号申请执行人高长城。被执行人孔淑红。被执行人黄文勇。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2015)鹰民初字第30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提出如下执行请求: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借款利息56250.00元2015年6月23日至7月23日利息1000.00元,合计57250.00元。诉讼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行结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鹰民初字第309号民事调解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建明审 判 员 刘永祥代理审判员 庄田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卜新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