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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垦民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池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垦民初字第998号原告:王某。被告:池某。原告王某与被告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文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被告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3月10日登记结婚,2009年3月举行婚礼仪式,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原告系再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被告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池某辩称:我与原告婚前、婚后感情很好,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3月10日登记结婚,2009年3月举行婚礼仪式,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系再婚。以上事实,有原告王某当庭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7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3月10日登记结婚,2009年3月举行婚礼仪式,原、被告虽然未生育子女,但原告庭审中承认与被告婚前感情很好,这说明原、被告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在庭审中也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原、被告双方只要在日常生活中坦诚相待、互相关心,积极沟通,和好还是有希望的。原告王某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文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