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048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梁淑凤、程桂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淑凤,程桂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04809号原告: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遵化市。法定代表人:孙立东,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文忠。被告:梁淑凤,农民。被告:程桂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梁淑凤、程桂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原、被告自行协商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8元,保全费290元由原告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雪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水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