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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15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吴金柏、张金烟等与王辉煌、陈淑贞等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金柏,张金烟,吴立俊,王辉煌,陈淑贞,福建省上品橼家居有限公司,莆田市延陵傢俱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1510号申请执行人吴金柏,男,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申请执行人张金烟,女,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申请执行人吴立俊,男,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三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黄艳玲,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三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陈俊雄,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王辉煌,男,汉族,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陈淑贞,女汉族,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福建省上品橼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榜头镇龙腾村仙榜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7847166-6。法定代表人王辉煌,总经理。被执行人莆田市延陵傢俱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法定代表人王辉煌,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城民初字第20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王辉煌、陈淑贞、福建省上品橼家居有限公司、莆田市延陵傢俱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辉煌、陈淑贞、福建省上品橼家居有限公司、莆田市延陵傢俱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金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志猛执行员  陈 勇执行员  徐 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