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润区众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武汉新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市丰润区众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武汉新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711号申请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众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丰登坞镇曹坨子村。法定代表人:曹年付,经理。被执行人:武汉新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湖北科技大厦13楼。法定代表人:王建东,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丰执字第711号唐山市丰润区众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武汉新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该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丰润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员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习明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