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申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刘博娅与曾广健、黄柳红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博娅,曾广健,黄柳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申字第6号申请人刘博娅(原审被告刘杰之女),女,汉族,1992年11月18日出生,住址:南宁市西乡塘区中尧南路*号*栋*单元***号房,身份证号码:4501021992********。被申请人曾广健(原审原告)。被申请人黄柳红(原审被告)。原审原告曾广健与原审被告刘杰、黄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2014)青民一初字第16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博娅不服本院作出的(2014)青民一初字第1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刘博娅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被告刘杰已于2014年4月13日���病去世,原审原告曾广健是在2014年5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法院未能及时通知刘杰的继承人刘博娅,致使其无法行使举证、质证、答辩权利,法院送达程序违法。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把债务认定为申请人的借款,判决申请人偿还是错误的。因上述原因,申请人刘博娅申请再审。经审理查明,刘杰与被申请人黄柳红系夫妻关系。刘杰与刘博娅系父女关系。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博娅向本院提供原审被告刘杰的死亡证明,该证明可以证实原审被告刘杰已于2014年4月13日去世。因原审原告曾广健起诉时未能提供刘杰已死亡的证据,加上申请人刘博娅未参加诉讼,导致原审无法查明原审被告刘杰诉讼时已死亡的事实,错误地把刘杰列为原审被告。现申请人刘博娅提供刘杰已于诉前死亡的证明,证实原审程序违法,被申请人亦表示认��。综上所述,申请人刘博娅的申请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2014)青民一初字第1665号案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覃敏谋审判员 郑 夏审判员 李 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育茂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有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违反法律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核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