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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民初字第33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3324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62年10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蒋海燕,绵阳市涪城区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男,生于1954年8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毛 琴人民陪审员  董映智人民陪审员  唐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丽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