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初字第14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苏红与鞠宝福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1475号原告:苏红,女,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告:鞠宝福,男,现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红诉被告鞠宝福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红于2015年10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苏红负担。审判员 毕晋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毕佳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