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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初字第14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苏红与鞠宝福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1475号原告:苏红,女,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告:鞠宝福,男,现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红诉被告鞠宝福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红于2015年10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苏红负担。审判员  毕晋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毕佳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