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朱商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周显存与山东汉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山东汉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显存,山东汉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山东汉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朱商初字第111号原告周显存。被告山东汉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路39号。被告山东汉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显存与被告山东汉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被告山东汉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安柏华审 判 员 李 娜人民陪审员 鞠新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