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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光民初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巫立华与陈兴文、官友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光民初字第1092号原告巫立华,男,198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光泽县。被告陈兴文,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光泽县。被告官友福,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光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巫立华与被告陈兴文、官友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巫立华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俩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立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元,减半收取107元,由原告巫立华负担。审判员  邱枫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 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