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民初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巫立华与陈兴文、官友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光民初字第1092号原告巫立华,男,198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光泽县。被告陈兴文,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光泽县。被告官友福,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光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巫立华与被告陈兴文、官友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巫立华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俩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立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元,减半收取107元,由原告巫立华负担。审判员 邱枫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 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