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三执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三河市华荣机械链条有限公司与唐山双马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河市华荣机械链条有限公司,唐山双马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1121号申请执行人三河市华荣机械链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法定代表人陈仲海,经理。被执行人唐山双马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高新区。负责人董淑红,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三民初字第11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了三河市华荣机械链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唐山双马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唐山双马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价值17万元的财产(具体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福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秀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