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执10762-10804、11127-11162、11463-115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陈成占、吴小娟与深圳市创品干货商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雷小影合同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敏,雷小影,深圳市创品干货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10762-10804、11127-11162、11463-11503号申请执行人张敏等(各案申请执行人具体信息详见裁定书附表)。被执行人雷小影,女,汉族,1966年3月1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春笋楼A211,身份证号码4403011966********。被执行人深圳市创品干货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下梅林梅林路尚书苑裙楼一楼,组织机构代码68758684-4。法定代表人林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百二十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具体案号详见裁定书附表)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深圳市创品干货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各案申请执行人返还承租商铺;二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各案申请执行人支付拖欠的租金、滞纳金及使用费。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具体申请执行金额详见裁定书附表),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各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其主要内容为:一、被执行人雷小影应于2016年11月30日前向各案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户名:深圳市梅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梅景支行,账号:44250100014700000274)支付执行款90万元;二、被执行人雷小影按第一条约定履行后,各案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其他执行请求;三、如被执行人雷小影未在上述期限支付执行款90万元,则各案申请执行人仍按原生效判决申请恢复执行;四、被执行人雷小影同意于2016年11月30日前向法院支付执行费114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给予被执行人履行期限,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路来祥执行员 徐海玉执行员 吴 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