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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执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永红与牛全长冻结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红,牛全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00139号申请执行人张永红,男,1958年10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牛全长,男,1955年7月2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博民二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牛全长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牛全长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泽良审判员  闫自强审判员  黄四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葛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