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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刑执字第14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叶松犯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松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1480号罪犯叶松,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人,汉族,初中文化。2002年3月29日因盗窃违法行为被劳动教养一年。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七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7日作出(2008)融刑初字第1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赔偿福建省电信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69340.48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88188.04元。其刑期自2007年6月12日起至2022年6月4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叶松于2008年7月15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0年12月31日作出(2010)莆刑执字第174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叶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其刑期自2007年6月12日起至2021年3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2013)莆刑执字第71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叶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其刑期自2007年6月12日起至2019年6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9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本院认为:罪犯叶松在刑罚执行期间,虽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该犯财产刑数额高,履行低,悔罪表现较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松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玉步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