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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申字第14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车春爱与许惠善及金永哲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车春爱,许惠善,金永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申字第14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车春爱,女,1955年2月1日生,朝鲜族,个体,现住吉林省珲春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许惠善,女,1953年4月4日生,朝鲜族,中国人民银行延边分行退休人员,现住延吉市。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金永哲,男,1954年2月19日生,朝鲜族,个体,现住吉林省珲春市。再审申请人车春爱与被申请人许惠善、二审被上诉人金永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延中民一终字第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车春爱于2015年10月28日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车春爱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车春爱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广军代理审判员  杨 迪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海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