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江民初字第28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胡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第2847号原告:胡某某,女,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中江县。被告:陈某某,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中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唐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