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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常文与王椿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403号原告张常文,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寿宁县。被告王椿,男,1984年9月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常文与被告王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常文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常文因需调取新的证据,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常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1元,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张常文负担。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彬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