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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执字第83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赵广生劳务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执字第838-2号申请执行人:赵广生,男,汉族。被执行人:丁辉云,男,汉族。被执行人:钟炽平,男,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赵广生与被执行人钟炽平、丁辉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惠中法民一终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的(2012)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丁辉云、钟炽平应向申请执行人赵广生支付劳务费277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9000元、执行费405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钟炽平名下有车库。本院认为,为使案件顺利执行,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拍卖被执行人钟炽平名下车库,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拍卖、抵押、租赁、赠与或以其他形式处分。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伟永审 判 员  黄志平代理审判员  陈伟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