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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邱洪斌与蒋晓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洪斌,蒋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500号申请执行人邱洪斌,身份证×××,男,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朝阳乡刘家村一组,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兴建家园749楼2单元1001。被执行人蒋晓东,身份证×××,男,汉族,建设银行平房支行信息技术部经理,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平房区东海路52-10号10楼2单元6楼2门,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字第500号邱洪斌与蒋晓东民间借贷一案中,执行标的121.69万元。执行中,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国庆代理审判员  管 颖代理审判员  白国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舒 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