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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西民一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西民一初字第247号原告董某某,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常某某,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判员  边立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 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