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西民一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西民一初字第247号原告董某某,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常某某,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判员 边立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 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