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蔡某、杨某抢劫、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浔刑初字第18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农民。曾因犯盗窃罪,2012年3月14日被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14年4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1月7日被关押,2015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农民。曾因犯盗窃罪,2014年3月10日被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5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7日被关押,2015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刑诉(201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抢劫罪、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3日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遂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式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桂平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5年1月7日,被告人蔡某、杨某经密谋后,决定偷鸡以筹毒资。当天15时许,被告人蔡某驾驶摩托车搭被告人杨某窜到桂平市南木镇新宁村,柳某家旁,发现该处有鸡二被告人便下车偷鸡,当二被告人将第五只鸡偷入蛇皮袋时,被失主柳某发现,柳某便大声呼喊,二被告人遂带着盗窃的五只鸡驾车逃跑。逃至南木镇古楞村附近时,村民发现了二被告人遂对二被告人拦截,被告人蔡某为能逃脱,加大油门冲撞拦截的村民。村民躲避后将二被告人连人带车扑倒,并将被告人杨某控制住。被告人蔡某被扑倒后,为摆脱抓捕,从摩托车的烟囱处拿出一根铁棍打向村民,并借机逃跑,后被村民抓获。经鉴定,被盗的五只鸡价格人民币808元。就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某在实施盗窃犯罪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蔡某提出其是在离开偷鸡现场后,才被抓捕的,其不构成抢劫罪,应是盗窃罪的辩解意见。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7日,被告人蔡某、杨某密谋偷鸡换钱购买毒品。当天15时许,被告人蔡某驾驶摩托车搭被告人杨某窜到桂平市南木镇新宁村,发现柳某家旁有一群鸡,遂下车偷鸡。当二被告人将第五只鸡偷入蛇皮袋时,被失主柳某发现,柳某便大声呼喊,二被告人遂用蛇皮袋装着盗窃的五只鸡驾车逃跑。村民发现二被告人逃跑后,立即驾车追捕,至南木镇古楞村附近时,村民追上了二被告人并对二被告人进行拦截抓捕,被告人蔡某为能逃脱,驾驶摩托车加大油门冲撞拦截的村民。村民躲避后将二被告人连人带车扑倒,并将被告人杨某抓获。被告人蔡某被扑倒后,为继续摆脱抓捕,从摩托车的烟囱处拿出一根铁棍,打向对他抓捕的村民,并趁机逃跑,后被村民抓获。破案后,公安机关将缴获的五只鸡发还给失主柳某。经鉴定,被盗的五只鸡价格人民币808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出示、宣读、质证的以下主要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群众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捉到偷鸡贼两名,公安机关接警后出警,将二被告人抓获归案。2、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领条等证据证实,公安机关在抓获二被告人的现场扣押了五只鸡、铁棍一条、摩托车一辆、蛇皮袋2只,并将五只鸡发还给失主柳某。3、桂平市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告知书、称量笔录等证据证实,被盗的五只鸡价值人民币808元。4、桂平市人民法院(2014)浔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桂平市人民法院(2012)容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杨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4年5月1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蔡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于2014年4月22日刑满释放。5、被告人蔡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1月7日下午,其和杨某密谋到南木镇偷鸡换钱买毒品。当天,其开摩托车搭杨某到南木镇新宁村,发现一间屋旁有鸡,两人便下车偷鸡,刚偷得5只鸡便被发现。其即开摩托车搭杨某逃跑,逃至南木镇古楞村附近,被几位开摩托车的村民追上并将他们拦在路上,其见状便加大油门向在路中间拦截的一个村民撞去,刚冲过了该村民,便被其他村民连人带车推倒在地上。其还被一个村民按住,其拿出放在摩托车烟囱处的铁棍打向按住其的村民,并趁机逃跑,但其刚跑出100多米,被闻讯赶来的其他村民抓获。6、被告人杨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1月7日下午,其和蔡某密谋到南木镇偷鸡换钱买毒品。当天,蔡某开摩托车搭其到南木镇新宁村,发现一间屋旁有鸡,两人便下车偷鸡,刚偷得5只鸡便被发现。蔡某即开车搭其逃跑,逃至南木镇古楞村时,有几位村民开摩托车追上并要抓他们,蔡某见状便加大油门向在路中间拦截的一个村民撞去,该村民躲闪后,将其和蔡某连人带车推倒在地上。其被村民抓住,蔡某拿出放在摩托车烟囱处的铁棍打向村民,并趁机逃跑,但后来蔡某也被村民抓获。7、失主柳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月7日下午,其在家里突然听到鸡叫声,并发现一位穿红色衣服的男子在抓家里的鸡,其便大喊“有人偷鸡”。随后,红色衣服的男子便和另一个男人开车跑了。薛某甲和薛某乙闻讯后,马上开车去抓偷鸡贼。8、证人薛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7日15时许,其在竹林处干活,发现有二名男子在偷鸡,其便向那二名男子走去,但尚未接近那二名男子,他们便上车逃跑了。随后,其和薛某乙、李某开车往那二名男子逃跑的方向追,三人在古楞村追上了这二名偷鸡贼。薛某乙便喝令那二名男子下车,但开车的男子没有停车,并加大油门撞向薛某乙,薛某乙闪开后,将摩托车拉倒,其上前抓住其中红色衣服的男子。而另一位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在摩托车拿出一条铁棍向薛某乙及李某打去。穿黑色衣服的男子趁机逃跑,后该男子被村民抓获。9、证人薛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7日15时许,薛某甲叫其一起去抓偷鸡贼,其和薛某甲、李某开着二部摩托车往古楞村方向追偷鸡贼。在古楞村附近,其见到二名男子开着一辆摩托车,车上的两个蛇皮袋装着鸡,其便喝令这二名男子下车,但开车的男子没有停车,并加大油门开车向其撞过来,其闪开后,将摩托车拉倒,其上前要抓穿黑色衣服的男子。但该男子拿出一条铁棍打向其,其抓住了铁棍,并大喊“来人帮抓贼”,附近的村民闻讯后,纷纷跑出来,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则趁机逃跑,后在村民帮助下将穿黑色衣服的男子抓获。10、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7日15时许,其和薛某甲、薛某乙往古楞村方向追偷鸡贼。追至古楞村附近见到二男子开着一辆摩托车,车上的两个蛇皮袋装着鸡,其和薛某乙、薛某甲站在路中间拦住这二名男子,但这二名男子中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加大油门开车向他们撞过来,薛某乙将摩托车拉倒在地上,其和薛勇刚想上前捉这位男子,但该男子拿出一条铁棍向他们打向来,其和薛某乙抓住了铁棍,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则趁机逃跑,后在村民的帮助下将穿黑色衣服的男子抓获。1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指认笔录、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偷鸡现场在桂平市南木镇新宁村柳某家附近的竹林处。二被告人被村民抓获的现场在南木镇古楞村古楞桥附近。证人李某、薛某甲、薛某乙辨认出被告人蔡某、杨某是被他们抓住的偷鸡贼。失主柳某辩认出被告人蔡某、杨某是偷鸡的人。对被告人蔡某提出其是在古楞村被拦截时使用暴力,并不是在偷鸡现场使用暴力,其不构成抢劫罪,应是盗窃罪的辩解意见,本院评析如下:经查,被告人蔡某在盗窃犯罪被发现后,在被追捕的过程中,在古楞村开摩托车冲撞、用铁棍殴打对其进行抓捕的群众,应视为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应当以抢劫罪对被告人蔡某定罪处罚。被告人蔡某的辩解意见与法律不相符,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在实施盗窃犯罪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犯抢劫罪、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抢得财物;也未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后果,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对被告人杨某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杨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为筹毒资而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蔡某、杨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7日起至2017年5月6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7日起至2015年11月6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阮红霞审 判 员 巫立慧人民陪审员 陈锦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