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字第25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大连金源造型材料有限公司与大连大明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金源造型材料有限公司,大连大明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5)庄执字第2506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金源造型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德香,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大连大明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影,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大连金源造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大明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庄民初字第461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大连金源造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为:货款19837元及利息、诉讼费14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的执行费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尚欠9837元及利息。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明审判员 庚春永审判员 唐宗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 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