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无民执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2015)无执字第00198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执字第0019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为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5年9月23日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某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在监狱服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同意中止执行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司永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