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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州执字第003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商洛市江南小区西片区业主委员会与商洛瑞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州执字第00333号申请执行人商洛市江南小区西片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王建民,主任。被执行人商洛瑞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宝忠,男,系商洛瑞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宝利,男,系赵凯父亲。商洛市江南小区西片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江南小区业委会”)与商洛瑞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馨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商州民初字第00194号民事判决:一、解除江南小区业委会与瑞馨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关系。二、瑞馨物业公司退出商洛市江南小区西片。三、瑞馨物业公司向江南小区业委会移交小区物业服务设施和相关资料,即物业用房4间、保安室3处、安装在小区的固定监控设施1套、水电一卡通1套、记载有业主姓名、房号、面积的业主资料1套及暖气费、基本费收取台账和账册。四、驳回江南小区业委会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江南小区业委会负担2300元,瑞馨物业公司负担100元。该判决生效后,权利人江南小区业委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瑞馨物业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发出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10月19日前自觉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2015年10月27日现场执行,被执行人瑞馨物业公司按判决履行了交付义务,并退出商洛市江南小区西片,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商州民初字第001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勇审判员 林增锋审判员 党军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朝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