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民一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XX英与邬进勇、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民一初字第355号原告XX英,农民。委托代理人邱许坚,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邬进勇。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驾鹤路8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XX英诉被告邬进勇、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英撤回对被告邬进勇、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XX英负担。审判员 陆斌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柳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