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严姿文申请执行严争朝抚养费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姿文,严争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全文
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346号申请执行人严姿文法定代理人鲁燕被执行人严争朝严姿文依据生效的(2008)兴民初字第0030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严争朝抚养费纠纷一案,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2010年7月至2015年7月的抚养费4800元。本案在执行中执行了1000元抚养费之后,双方愿意自动履行以后的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兴民初字第00302号民事判决书2010年7月至2015年7月的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林代理审判员 杨豫军代理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严科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