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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15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1538号原告沈某,男,汉族,1968年6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黄敏,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勇,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汉族,1968年1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2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文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清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