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西民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桂祥、黎隆珍诉被告攀枝花市融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西民初字第325号原告杨桂祥。委托代理人李桥,攀枝花市西区陶家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黎隆珍。委托代理人李桥,攀枝花市西区陶家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攀枝花市融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倩倩。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强诉被告攀枝花市融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桂祥、黎隆珍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桂祥、黎隆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桂祥、黎隆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桂祥、黎隆珍承担。审判员 陈 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译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