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13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1367号原告张某,女,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李某,男,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过法庭调解,双方和好,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黄循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新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