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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刘德学与刘彩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学,刘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08号申请执行人刘德学,男,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刘彩霞,地址长春市南关区。申请执行人刘德学与被执行人刘彩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彩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德学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彩霞偿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款1384.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账号为内的存款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X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鲁雪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