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57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与赵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赵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5787号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顺江路118号2-5幢一至三层。法定代表人廖晓露,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豪。委托代理人姜鹏。被告赵峰。委托代理人邵伟东,山东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9元、减半收取474.5元,由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晓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