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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初字第019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江苏炜赋集团南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钱亚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炜赋集团南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钱亚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01919号原告江苏炜赋集团南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星湖大道1088号。法定代表人唐煌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炎华,江苏炜赋集团南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周一鸣,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亚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炜赋集团南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钱亚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炜赋集团南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炜赋集团南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原告江苏炜赋集团南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青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冰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